罐车运输危险货物,由于其总体运输量和单次运输量都很大,且单位装载量、体积与其他的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相比都要大得多,发生泄漏、火灾、爆炸、中毒事故的概率也就要大。在罐车运输中,实际发生的上述事故也较多,正因为如此,《危规》对铁路罐车运输危险货物作出非常详细、明确而严格的规定。
危险货物罐车办理站
1.办理危险货物罐车运输的办理站必须是铁路局上报中国铁路总公司后,总公司运输局公布的《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办理站办理限制》(以下简称《办理限制》)中列载的办理站,凡规定中未列载的办理站不得办理危险货物罐车运输。
2.办理危险货物罐车运输的办理站只准办理列载的危险货物。
运输的规定
1.非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与国家铁路办理危险货物直通运输前,应与铁路局签订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协议。
2.在专用线办理危险货物运输时,产权单位应与办理站(货运中心)签订专用线运输协议和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协议。危险货物运输需要共用专用线时,应由产权单位、共用单位、办理站(货运中心)签订危险货物专用线共用协议。
3.危险货物自备罐车过轨运输应按照《自备铁路车辆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管理办法》实行协议制管理。
4.危险货物罐车的承运:
承运人在受理危险货物罐车的运输时,应认真作好如下工作:
(1)装运气体类危险货物的罐车应检查的内容:
①托运人或收货人的罐车产权单位名称应与《自备铁路车辆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证》的单位名称相统一;
②货物品名、托运人、收货人、发到站、专用线等应与《办理限制》中公布的相统一;
③货物品名应与罐体标记品名相统一;
④托运人应提供《铁路液化气体罐车充装记录》一式两份;
⑤罐车产权单位提供的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
⑥检查托运人提供的上述条件是否相符,提供的证件是否过期,车辆车况是否良好,罐体密封状况是否良好,标记文字是否清楚等,如发现有碍安全运输的,不予办理运输;
⑦气体危险货物装车单位必须具有轨道衡计量设备,装运气体危险货物罐车标记容积在80m³以上的须安装三台面轨道衡。
(2)对装运非气体类液体危险货物的罐车,比照上述装运气体危险货物罐车的前5项内容进行审核。